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每季度对申请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发放金额随实际调整;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申请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济南市新就业职工租赁住房补贴&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
各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前三个月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申请单位应每季度对职工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及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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