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 南昌民政局 |
申报条件: | (一)根据申请人自述及所持证件,确认申请人是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且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 (二)根据当事人自述及所持证件,确认申请人所提及的婚姻登记机关是本机关,或者是由本机关继续行使职权的被撤销机关; |
办理所需证件: | 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应当持身份证件。 2、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应当持身份证件,是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3、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 4、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对当事人询问和其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对其档案进行查询。如果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该登记机关经审查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确认情况属实后即可办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件事情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时已达法定婚龄,当事人应当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填写《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注意声明人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
办理流程: |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地点: | 南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